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武汉现在买房限购。法律依据: 武政〔2004〕6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切实加大现有公房出售力度。房改、物价部门要根据房屋重置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2005年6月30日以前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已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补成完全产权的职工或住户按照现行的成本价标准执行,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调整后的成本价标准执行。除无法确认产权房屋、托(代)管房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危险房屋,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均应向职工出售,房屋产权单位不得限制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合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向房改和产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权证必须及时发给购房者。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密切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在市、区房地产市场设立对外办事窗口,加快房屋的权证发放进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本市户籍1、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2、二套房: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则在限购区域买房,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宅(144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70%。3、二套房及以上: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二、非本市户籍1、买房条件: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含2年)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2、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3、二套房:在武汉市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限购区域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黄陂区盘龙城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武汉最新房屋限购政策如下,武汉市户籍: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在限购区域买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二套房及以上: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非武汉市户籍:买房条件: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连续2年(含2年)在武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在武汉市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法律依据: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武汉最新房屋限购政策如下,武汉市户籍: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则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在限购区域买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二套房及以上: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非武汉市户籍:买房条件: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连续2年(含2年)在武汉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首套房:在武汉无房无贷,在限购区域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在武汉市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法律依据: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无住房交易记录。